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 原告
- 葉燿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