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原小字第26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陳真蓉
- 訴訟代理人
- 陳妙貞
- 被告
- 劉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