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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原小字第26號

清償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藍雅筠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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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被告
劉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原小字第2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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