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317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賢
- 訴訟代理人
- 江雅鳳
- 被告
- 洪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鳳小字第3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