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865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穎
- 訴訟代理人
- 張光怡
- 被告
- 朱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