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879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盈之
- 訴訟代理人
- 陳宥滕
- 被告
- 楊睿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