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張智貴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4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