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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41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藍雅筠

原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張智貴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4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44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