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686號
- 原告
- 趙柏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因本件被告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認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鳳補字第68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因本件被告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認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