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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勞簡字第一一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勞簡字第一一號

訴訟代理人
劉子瑜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錦標、王秀鳳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

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

補正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二份,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勞簡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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