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0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045號
- 原告
-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0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