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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21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212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21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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