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2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265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