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2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274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9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