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5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高雄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481,58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