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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施敏雄施敏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9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冠富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9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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