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5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1518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5,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