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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055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施敏雄施敏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雅含
被告
乙○○
8 樓及68號1

       住高雄縣大樹鄉○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05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上午11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冠富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應收帳務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05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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