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7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78號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上午10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冠富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電腦連線資料表及放款歷史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