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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50號

原告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5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5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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