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50號
- 原告
-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5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