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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432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432號

原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8年8 月21日訂立土地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向被告承租坐落高雄縣湖內鄉○○段662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建屋經營便利商店,約定租期為自98年8 月24日起至108 年1 月31日。嗣因原告查知系爭土地所臨之道路係屬私人土地之設施道路,申請建築執照時需得該道路土地所有人同意,然該土地所有人要求原告需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權利金方願同意,該權利金實屬過高,原告無法同意,故原告即未能達承租系爭土地之目的,原告乃依系爭租賃契約第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98年11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欲於98年12月14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故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至98年12月14日即已終止。而依系爭租賃契約之約定,被告先前向原告收取之押金100,000 元,除原告因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依約應賠償被告1 個月租金36,000元;及原告積欠之98年11月10日起至98年12月14日止之租金42,000元外,被告應返還剩餘之押金22,000元(100,000 -36,000-42,000=22,000)。詎被告迄今仍拒絕返還。為此,爰依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訂定系爭租賃契約時,即已知悉系爭土地所臨道路為私人土地之設施道路,故原告非可據此認未達系爭租賃契約目的而任意終止租約,且依系爭租賃契約第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原告亦非可逕行提前終止租約,是系爭租賃契約仍然有效,原告請求返還押金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賃契約、定金收據、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經本院審閱系爭租賃契約,兩造既已於系爭租賃契約第5 條第1 項前段約定:「租期內,乙方(按即原告,下同)若擬終止本租賃契約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即被告,下同),且於約定期間內搬遷畢,雙方並同意以壹個月租金作為違約損害賠償之總額。」足見兩造已約定系爭租賃契約可任意於期前終止,惟期前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一方,則須賠償他方以一個月租金計算之違約金。從而,不論原告欲期前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緣由為何,原告本於系爭租賃契約第5條第1 項前段之約定向被告終止系爭租賃契約,即屬有據。至系爭租賃契約第5 條第1 項後段所定:「乙方在租賃契約期中不履行本契約或有其他違約情形,甲方得終止本租約,所繳之押金同意由甲方無條件沒收。」係指原告未依系爭租賃契約所定義務(如給付租金等)履行,被告得終止租約而沒收押金而言,非謂原告期前終止租約即屬不履行系爭租賃契約;或有違約之情形,否則系爭租賃契約第5 條第1 項前段之約定,豈非形同具文,而無適用餘地?是被告所辯顯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顯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押金22,0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43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