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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4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4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霈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2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霈芯犯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附表二編號1-3偽造簽名欄
    「5枚」應更正為「3枚」、編號19偽造簽名欄「5枚」應更
    正為「3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
 │附表                                                                      │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刑欄                                      │署押│
 ├──┼────────┼──────────────────────┼──┤
 │1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1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2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3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4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5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6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7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8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9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10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11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2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3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4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5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6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7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8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9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10枚│
 │    │編號1、1-2、1-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所示       │                                            │    │
 ├──┼────────┼──────────────────────┼──┤
 │21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2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3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4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5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6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7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7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8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9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0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0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1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2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6枚 │
 │    │編號13、13-2、13│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所示          │                                            │    │
 ├──┼────────┼──────────────────────┼──┤
 │33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4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4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5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5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6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6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7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7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8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8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5枚 │
 │    │編號19、19-2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9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7枚 │
 │    │編號20、20-2、2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0-4所示    │                                            │    │
 ├──┼────────┼──────────────────────┼──┤
 │40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7枚 │
 │    │編號21、21-2、21│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所示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4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