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4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霈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2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霈芯犯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附表二編號1-3偽造簽名欄
「5枚」應更正為「3枚」、編號19偽造簽名欄「5枚」應更
正為「3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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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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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罪刑欄 │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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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1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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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2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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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3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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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4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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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5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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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6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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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7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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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8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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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9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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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10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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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11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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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2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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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3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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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4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5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6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7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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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8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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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詳如聲請書附表一│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9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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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10枚│
│ │編號1、1-2、1-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所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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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2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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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2枚 │
│ │編號3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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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4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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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5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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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6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7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7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8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9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0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0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1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2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6枚 │
│ │編號13、13-2、13│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所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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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4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4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5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5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6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6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7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7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1枚 │
│ │編號18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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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5枚 │
│ │編號19、19-2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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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7枚 │
│ │編號20、20-2、2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0-4所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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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詳如聲請書附表二│陳霈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7枚 │
│ │編號21、21-2、21│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所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