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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151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15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毀損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 明 霞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15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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