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毀損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 明 霞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