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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44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44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卿安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興發支付

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8,2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4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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