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炎
上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玉鈴等發支付
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5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584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