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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原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武雄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294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18,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5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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