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武雄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294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18,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