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29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小字第29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祐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29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