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2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小字第29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祐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