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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5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59號

原告
徐寶蓮

上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1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5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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