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59號
- 原告
- 徐寶蓮
上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1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59號
上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1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