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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9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94號

上訴人即原告張ꆼ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ꆼ明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ꆼ昌、張文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9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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