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94號
上訴人即原告張ꆼ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ꆼ明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ꆼ昌、張文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