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勞簡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勞簡字第6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淞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莞荽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3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15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