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296號
- 原告
- 蔣敏洲
- 被告
- 蔣鴻良
- 被告
- 蔣雪梅
-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敏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敏村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20,0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190元外,尚應
補繳13,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