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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296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296號

原告
蔣敏洲
被告
蔣鴻良
被告
蔣雪梅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敏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敏村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20,0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190元外,尚應

補繳13,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29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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