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王文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6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