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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30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300號

上訴人
被告
王文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6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30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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