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2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02號
- 上訴人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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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劉一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古文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