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65號
上訴人即
- 上訴人即原告
- 廖祿忠
廖祿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576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