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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3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3號

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張粟嫥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3,40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各46,347元,合計92,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2,694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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