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司調字第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浚騰即王俊傑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380 條第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王某將調解聲明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登記予相對人王浚騰即王俊傑名下。聲請人所持之主張係認相對人王浚騰即王俊傑於108年6月18日以買賣原因所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時,其財務已有困難,相對人間買賣行為是否真實?是否確有買賣價金交付之事實?均不無疑義。乃代位相對人王浚騰即王俊傑請求返還上開不動產,然上開調解主張之事實性質上涉及撤銷相對人間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必須以訴訟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至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王某之完整姓名,惟本件既因不能調解而予以駁回,故無命補正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