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59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劉祥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姚培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部分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僅繳納1,330元,尚不足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不足之上訴裁判費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