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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42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廖弼妍

上 訴 人即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佳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28,444(計算式:本金+已結算之利息=364,024+364,420=728,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共計18,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42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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