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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段奇琬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穎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58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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