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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728號

撤銷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廖弼妍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徐秀玉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72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