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7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徐秀玉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豐簡字第72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徐秀玉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