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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86號

原告
力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卓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孟專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8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