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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43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被告
鄧玉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219元,及其中新臺幣27,092元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14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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