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84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禎
- 訴訟代理人
- 彭裕文
- 被告
- 王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31元,及其中新臺幣41,691元自民國11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