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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8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家禎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王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31元,及其中新臺幣41,691元自民國11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84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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