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859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實貴孝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隆
- 訴訟代理人
- 曾妍珊
- 被告
- 鄭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豐小字第8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