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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859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林志隆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告
鄭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85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停車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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