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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2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廖弼妍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湘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2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