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湘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豐簡字第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