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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3號

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冠宇

聲請人
蔣敏洲

聲請人與相對人蔣敏村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2

5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

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

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聲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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