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7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慶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體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豐簡字第7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