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華成
- 送達代收人
- 黃瓊慧
- 訴訟代理人
- 廖國豪律師 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家誼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9,259元(114年度豐補字第107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