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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19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嘉宏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華成
送達代收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廖國豪律師 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家誼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9,259元(114年度豐補字第107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19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