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八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號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著作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