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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八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號

確認著作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著作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 官 簡 賢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八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著作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