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八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八三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伍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佰壹拾陸元,上訴人僅繳納柒佰元,尚

不足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八三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