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八三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伍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佰壹拾陸元,上訴人僅繳納柒佰元,尚
不足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