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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二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二號

原告
壬○○
訴訟代理人
蔡顯文
被告
亥○○○
被告
卯○○
被告
寅○○
被告
巳○○
被告
辰○○
被告
子○○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庚○○
被告
辛○○
右一人之  林允靖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被   告

區○○路三六之三號

        酉○○

        戌○○

        午○○○

        申○○

        未○○

        癸○○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亥○○○、卯○○、寅○○、巳○○、辰○○、子○○應就其被繼承人郭重烜所有坐落台中縣大甲鎮○○段四九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乙○○、丑○○、酉○○、戌○○、丁○○、丙○○、戊○○、己○○、庚○○、林書銘應就其被繼承人郭重華所有坐落台中縣大甲鎮○○段四九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大甲鎮○○段四九四地號土地,分割如附件台中縣大甲地政事務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三四.八六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壬○○取得;B部分面積五二.三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二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