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一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錫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叁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